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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日期: 200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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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三月九日        渝价[2006]116号

 

重庆市商委: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同意收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渝财综[2006]22号),同意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从事酒类销售备案管理工作,颁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表)》时收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表)工本费”。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正本每本5元;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副本每本10元;

三、各收取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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