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6-05-24
字体: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6〕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出厂价及零售基准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基准价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5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350元调整为5850元;二价区由每吨5450元调整为5950元。
    二、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500元, 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4660元调整为5160元;二价区由每吨4760元调整为5260元。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自行确定零售价格。
    四、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应将调整后实际执行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报送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调整后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和管理,及时反馈市场供应及价格执行情况;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纪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