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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费的通知

日期: 20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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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六年三月十五日        渝价[2006]125号

 

重庆市公证员协会:

你会《关于调整我市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费的申请》(渝公协[2006]3号)收悉。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司发[1993]00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开展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工作的实际,经研究,重新核定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台公证书副本查验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涉台婚姻公证书副本查验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1999]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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