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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6-05-29

00六年三月十七日        渝价[2006]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2006年水电(煤)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6-30)和市领导关于水资源费标准调整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

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其他区县

(自治县、市)

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其他区县

(自治县、市)

一般取水

(不包括城市居民用水)

0.12

0.10

0.15

0.13

水(火)力

发电取水

0.005

0.005

0.005

0.005

三、因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调整关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变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价局听证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待相关价格听证会后,另文下达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水(火)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一般取水(不包括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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