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省道108线璧山青杠至马坊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6-05-31
字体:

00六年三月二十日        渝价[2006]138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省道108线璧山青杠至马坊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发 [2005]54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该段公路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省道108线璧山段是潼南、铜梁、璧山等县城连接成渝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经青杠、丁家止于与永川交界的马坊,全程37.97公里。为了促进重庆西北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1996年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6]792号文批准省道108线璧山段按山岭重丘一级、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分两期进行改建,一期工程璧山至青杠段全长15.17公里按一级公路的标准改建,已正式收费;其延伸段二期工程青杠至马坊段全长22.8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改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4]247号文批准省道108线青杠至马坊段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路段现已通车,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对此条公路进行正式回购。根据国家和我市收费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道108线青杠至马坊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马坊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8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13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3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2.4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1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车、降低载重质量(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的,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4]247号文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设置马坊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该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3年8月13日至2028年8月12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