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关于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渝价〔2006〕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为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有效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投融资环境、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4〕278号)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速建设西部供水骨干工程的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市水利局联合开展了中型水利工程涉及城镇供水(原水)价格的测算工作,并制订了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2005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了我市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方案。经研究,现将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测算办法测算,市管中型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的平均综合水价为0.801元/m3 (含完全成本、资产重置和投资回报)。鉴于各水利工程的成本费用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紧缺程度各有不同的实际,按照“分期实施、逐步到位”、“区域基本同价”和“在2006年将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总体水平控制在0.60元/m3范围内”的原则,现对17座中型水利工程的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作出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供水价格调整后,各水管单位要努力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控制成本、降低费用、完善计量方式和水费使用办法,规范成本核算,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以促进水利行业的发展。
三、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必然传导到自来水终端消费环节,各区县(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要协调好各方利益,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因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所产生的终端供水价格矛盾,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的价格程序予以疏导。
四、调整后的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5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附件:
第一批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审批表
单位:元/m3
序号 |
水库名称 |
调整价格 |
备 注 |
1 |
万州甘宁 |
0.54 |
新水库 |
2 |
万州新田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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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万州登丰 |
0.42 |
|
4 |
黔江小南海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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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黔江洞塘 |
0.60 |
新水库 |
6 |
万盛汤家沟 |
0.59 |
|
7 |
渝北新桥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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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永川上游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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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永川关门山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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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大足龙水湖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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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足化龙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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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大足上游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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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荣昌三奇寺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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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璧山金堂 |
0.675 |
原已执行价 |
15 |
璧山同心 |
0.675 |
原已执行价 |
16 |
梁平盐井口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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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梁平竹丰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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