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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关于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日期:2006-06-12

00六年三月十七日        渝价〔2006〕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为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有效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投融资环境、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4〕278号)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速建设西部供水骨干工程的有关要求,市物价局、市水利局联合开展了中型水利工程涉及城镇供水(原水)价格的测算工作,并制订了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方案报送市政府,2005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了我市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方案。经研究,现将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水价成本测算办法测算,市管中型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的平均综合水价为0.801元/m3 (含完全成本、资产重置和投资回报)。鉴于各水利工程的成本费用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紧缺程度各有不同的实际,按照“分期实施、逐步到位”、“区域基本同价”和“在2006年将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总体水平控制在0.60元/m3范围内”的原则,现对17座中型水利工程的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作出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供水价格调整后,各水管单位要努力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控制成本、降低费用、完善计量方式和水费使用办法,规范成本核算,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以促进水利行业的发展。

三、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必然传导到自来水终端消费环节,各区县(市)物价局、水利(水务)局要协调好各方利益,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因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所产生的终端供水价格矛盾,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的价格程序予以疏导。

四、调整后的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5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附件:

第一批市管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审批表

                                                   单位:元/m3

序号

水库名称

调整价格

  

1

万州甘宁

0.54

新水库

2

万州新田

0.42

 

3

万州登丰

0.42

 

4

黔江小南海

0.60

 

5

黔江洞塘

0.60

新水库

6

万盛汤家沟

0.59

 

7

渝北新桥

0.60

 

8

永川上游

0.50

 

9

永川关门山

0.50

 

10

大足龙水湖

0.60

 

11

大足化龙

0.50

 

12

大足上游

0.50

 

13

荣昌三奇寺

0.55

 

14

璧山金堂

0.675

原已执行价

15

璧山同心

0.675

原已执行价

16

梁平盐井口

0.60

 

17

梁平竹丰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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