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6]160号
大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足价文[2006]34号)收悉。为解决天然气出厂价上调对你县天然气公司的影响,适当补偿新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费用和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用,经我局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
工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27元;
居民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18元调整为1.43元;
集体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91元;
商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20元。
二、以上价格从2006年5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三、燃气公司要认真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做好民用气表的周期更换工作。同时,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你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