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6〕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大中型发电企业:
为疏导我市突出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发展,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解决2005年下半年以来煤价上涨及铁路运价调整对发电企业的影响,重庆境内所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1.03分钱。
(二)脱硫设施环保加价: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燃煤机组,经重庆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并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必须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市物价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核定和调整部分电厂上网电价: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24元;重庆白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403元(脱硫设施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运前暂按每千瓦时0.3253元执行);核定重庆鱼剑口水电站、重庆市龙泰电力有限公司所属藤子沟和牛栏口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3元;重庆市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由现行每千瓦时0.185元提高到0.205元。
(四)调整省外送渝电量结算价格: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渝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8元(不含输电费),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262元。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市境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今后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以上(三)、(四)、(五)条中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均包含煤电价格联动因素。
(六)上网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解决电网建设投资成本。为缓解供电企业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重庆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重庆市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88分钱,其中0.83分钱用于解决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重庆市电网(含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对重庆市电网(含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重庆市电力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五、适当提高重庆地区销售电价水平。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87分钱(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二。
六、适当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在实行丰枯分时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其他事宜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和原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38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对居民生活用电新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此基础上,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
八、其它相关政策。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根据渝价[2002]711号文件规定,我市农业排灌用电仍按原政策规定统一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三)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九、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23个区县(自治县、市)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奉节县此次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双月抄表的居民用电量,7月份抄见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十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严格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国家将另文下达。
十二、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 |||||||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基本电价 | |||||
不满 |
1-10 |
35-110 |
110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
1千伏 |
千伏 |
千伏以下 |
千伏 |
及以上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520 |
0.510 |
0.510 |
0.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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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
0.782 |
0.767 |
0.752 |
0.7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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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用电 |
0.843 |
0.828 |
0.813 |
0.7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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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普工业用电 |
0.661 |
0.646 |
0.631 |
0.616 |
|
|
|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
0.332 |
0.322 |
0.312 |
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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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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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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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7 |
0.517 |
0.502 |
0.492 |
27 |
18 |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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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2 |
0.432 |
0.417 |
0.407 |
27 |
18 |
2、电石 |
|
0.442 |
0.422 |
0.407 |
0.397 |
27 |
18 |
3、中、小化肥 |
|
0.238 |
0.223 |
0.213 |
0.208 |
27 |
18 |
4、电解铝 |
|
0.492 |
0.472 |
0.457 |
0.447 |
27 |
18 |
六、农业生产用电 |
0.458 |
0.448 |
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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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26 |
0.216 |
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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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7厘;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8.8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 |||||||
2、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上表所列价格中,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与国家电网同价前的规定执行;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8.8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厘。 | |||||||
3、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减征农网还贷资金,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和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仍按原规定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计价管[1996]277号文件规定,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厘执行。 |
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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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 |
县级趸售 |
县级以下趸售 | ||
1-10 |
35千伏 |
1-10 |
35千伏 | |
千伏 |
及以上 |
千伏 |
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314 |
0.314 |
0.354 |
0.354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
0.527 |
0.524 |
0.567 |
0.564 |
三、商业用电 |
0.591 |
0.588 |
0.631 |
0.628 |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
0.440 |
0.426 |
0.470 |
0.456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350 |
0.340 |
0.370 |
0.360 |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145 |
0.140 |
0.145 |
0.140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7厘;县级以下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表列价格降低每千瓦时7厘执行。 | ||||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8.8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1厘。 | ||||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仍在价外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工业、非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 | ||||
4、该表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趸售非控股供电企业的用电,对其控股供电公司不适用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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