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渝价〔2006〕3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保护水资源环境,缓解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资金短缺现状,确保全市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水价改革和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一系例政策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文精神,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76次市长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60元/M3调整为0.7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0.90元/M3调整为1.00元/M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40元/M3调整为0.50元/M3、非居民由现行0.80元/M3调整为0.90元/M3。
二、执行范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仍按渝价(2004)722号文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市统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8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