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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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渝价〔2006〕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m3
分类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
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 |
城市居民 用水 |
0.12 |
0.10 |
0.15 |
0.13 |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从自来水的终端供水价格中疏导,执行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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