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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代理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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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代理服务

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渝价函〔20063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代理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5]315号)收悉。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2003年我局制定了代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重庆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代理服务中心开展中介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中心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代办集体户入户服务:每人每月5元。

2.档案保管服务:个人委托每人每月3元;单位委托每人每月6元。

3.代理劳动用工关系:每人20元。

4.为集体户人员代办失业证:每人10元。

三、重庆市大华社会劳动力集体户代理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611日起执行,原渝价[2003]121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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