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对市水利局关于收取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对市水利局关于收取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复函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收取水利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函》(渝水函[2006]23号)文收悉,根据渝编办[2004]155号《关于同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增加职责任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现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初设批复概算额)的1.4‰计收。
二、收费对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非税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竣工验收项目不再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建项目按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