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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的复函

日期: 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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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的复函

 

 二○○六年八月七日   渝价函〔2006233

 

中石油重庆地区石油企业工作协调小组:

    你组《关于明确民用天然气气表周期更换费用有关问题的函》(中油渝协调函[2006]2号)收悉。为规范城市燃气企业价格行为、解决历史遗留的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用问题,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61起将民用天然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11元调整为1.40元,其中含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每立方米7.7分。为加强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资金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已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故民用天然气表周期更换费的征收使用应按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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