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九龙坡区渝川世纪园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6-08-14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九龙坡区

渝川世纪园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渝价〔200629

 

重庆渝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渝川世纪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重庆渝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渝川世纪园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渝川世纪园多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9405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5平方米,配有银杏、假槟榔等名贵树种;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门球场、乒乓球台2个;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红外线防盗监控系统、闭路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有消防栓;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渝川世纪园多层住宅符合住宅一级收费标准。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0/平方米、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12/平方米、月;

2.门面物业服务费1.00/平方米、月,其中含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40%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审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重新申报:该小区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的一月内应抄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五、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