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信息工程专修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信息工程专修学院学生公寓
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八月三日 渝价〔2006〕442号
重庆信息工程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核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信工财[2006]99号)收悉。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贷款新建的学生公寓生活区21号楼、5号楼、教学区53号楼、56号楼、子弟校31号楼的4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参照第一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生活区4号楼、E号楼的6人间,19号楼的4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参照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生活区29号楼、16号楼、17号楼的8人间,12号楼的4 人间,13号楼、14号楼、15号楼的6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参照第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生活区21号楼、5号楼、教学区53号楼、56号楼、子弟校31号楼的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2、生活区4号楼、E号楼的6人间,19号楼的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
3、生活区29号楼、16号楼、17号楼的8人间,12号楼的4 人间,13号楼、14号楼、15号楼的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800元。
4、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