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2月21日 渝价〔2006〕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其申报审批程序,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须向重庆市物价局报送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概算。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销售条件,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开发经营单位须向重庆市物价局报送书面核价申请,并同时报送客观真实、内容详细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及该项目法定的相关资料。
(三)价格成本构成资料经重庆市物价局初审后,按其要求须由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价格成本进行认证,并出具法定的认证报告,作为物价部门定价的重要参考。
(四)重庆市物价局认为报送的相关资料齐备(含中介机构认证报告书)后,由房地产价格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牵头会同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对其销售价格进行会审后,由重庆市物价局下达销售价格。
二、价格申报资料的内容
价格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定价的书面请示: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成本构成,申报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包括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建设过程中应取得的规划、用地、拆迁、施工许可证(正式件)。
(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正式件)。
(四)申报的销售价格构成情况:即1.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7.交纳的各类规费;8.利润;9.税金等成本构成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五)物价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价格审批时限
市物价局在接到申报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定价申请和客观真实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含中介机构认证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达销售价格。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四、相关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
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和巴南区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价格申报资料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程序申报其住房(预)销售价格,对在项目开工之前不按规定程序向物价部门申报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物价部门将按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开发经营单位提供的定价申请和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必须客观真实,若有虚假,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概由申报单位承担。
(五)凡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经重庆市物价局下达(预)销售价格擅自销售和采用其他手段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程序及资料报送的通知》(渝价{2004}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