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渝价〔2006〕128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5]273号)收悉。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知识鉴定费
初、中级每人每次15元,高级每人每次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次23元。
2、操作技能鉴定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
附件:操作技能鉴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