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渝价〔2006〕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
为了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