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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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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6149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为积极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突出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出厂价及零售中准价,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6]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250元。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100元调整为5350元;二价区由每吨5200元调整为5450元。

二、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150, 具体零售中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4510元调整为4660元;二价区由每吨4610元调整为4760元。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零售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自行确定零售价格。

四、对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我市的批零差率仍为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在批零差率外仍按我局[2000]84号文件规定另加运杂费。

五、中石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应将调整后实际执行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报送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调整后价格自20063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为妥善解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国家将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同时市政府将研究油价上涨对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影响,并适时疏导价格矛盾。

八、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并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反馈市场供应及价格执行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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