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补充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6〕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3月25日,我局发文贯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6]64号),但根据目前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我局研究,决定按《通知》精神将渝价[2006]149号和渝价电[2006]2号文第四条中“对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我市的批零差率仍为5.5%”更改为“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我市的批零差率不低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