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污水、污泥处理企业用电暂不实行调峰电价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我市污水、污泥处理企业用电暂不实行
峰谷电价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6〕162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水务集团:
最近,市政府办公厅转来《重庆市水务集团关于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参照煤炭、自来水行业不执行调峰电价的请示》(渝水务[2006]14号)。经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鉴于污水、污泥处理企业系典型的城市公用事业,其污水、污泥处理工作的特殊性导致其生产用电不具备错峰填谷条件,为确保污水、污泥处理企业正常经济运行,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市污水、污泥处理企业用电暂不实行峰谷时段调节性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