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忠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6〕170号
忠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忠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忠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情况和我局渝价[2005]35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在有利于促进土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原则上,核定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规定范围内,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收费项目 |
交易总额 |
差额累进费率 |
交费主体 |
土 地 交 易 服 务 费 |
100万元以下 |
1.2% |
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5000万元以上—1亿 |
0.1% | ||
1亿以上 |
0.03% |
二、以上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忠县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土地储备整治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该标准试行一年,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一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报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政策要求按照市物价局渝价[2005]358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土地交易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