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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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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日 渝价〔2006192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渝财综函[2006]1号)收悉。

我市自20061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财政票据。鉴于新版财政票据在印制工艺、纸质和防伪标识等方面的较大改进造成印制成本增加的实际情况,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 149 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工本费核定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为5%

(一)财政票据(手工三联),规格为3联、50份,收费标准为每本3.10元。具体名称和规格见附件一。

(二)其他财政票据的具体规格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各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67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1]598号文件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财政票据(手工三联)工本费收费标准

      2、重庆市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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