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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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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

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九日 渝价〔2006211

 

重庆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参照执行市劳动部门病退相关收费标准的函》(渝人函[2006]141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并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市人事局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6]6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部门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20元。该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66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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