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 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渝价〔2006〕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年3月31日 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问题的请示》(川价〔2005〕1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对新办组织机构核发或按规定对组织机构换发代码证书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