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开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6〕219号
开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开价[2006]44号)收悉。为解决天然气出厂价上调对你县城市燃气企业的影响,适当补偿新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费用和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用,经我局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18元调整为1.43元;
集体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55元调整为1.80元;
商业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2.05元调整为2.20元;
工业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243元。
学校学生食堂、澡堂及部队食堂用气并入居民用气类别。
以上价格均含原价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居民用气每立方米0.02元,其它用气每立方米0.04元),经营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以上价格从
三、燃气公司要认真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做好民用气表的周期更换工作。同时,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你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