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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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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劳动能力

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渝价〔200622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渝劳社函〔200622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04年对我市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职工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下列规定收取鉴定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次120元。

2、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从2006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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