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江津市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6〕234号
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津价文[2006]43号)和《关于对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幅度的建议》收悉。为解决天然气出厂价格上调对你市城市燃气企业的影响,适当补偿新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费用和民用气表更换费用,经我局研究,同意对你市居民用气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事关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由原每立方米1.16元调整为1.45元
二、学校学生食堂、澡堂及部队食堂用气并入居民用气类别。
三、该价格自
四、燃气公司要认真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做好民用气表的周期更换工作。同时,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请你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