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酉(阳)龚(滩)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酉(阳)龚(滩)公路正式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渝价〔2006〕533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变更酉阳至龚滩公路收费主体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请示》(渝高投文[2005]145号文)收悉。根据国家及地方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酉(阳)龚(滩)公路起于钟多镇石柱村,经铜鼓、铜西、丁市、天馆、两罾五个乡(镇),止于龚滩镇红花村,全长
二、收费标准:
站名 标准 |
新桥站 |
两罾站 |
|
2元/车次 |
2元/车次 |
10座(含)以下客车 1吨(含)以下货车 |
8元/车次 |
8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 1—3吨(含)货车 |
12元/车次 |
12元/车次 |
31—50座(含)客车 3—5吨(含)货车 |
16元/车次 |
16元/车次 |
5-10吨货车 51座以上客车 |
5元/吨次 |
5元/吨次 |
10-15吨货车 |
4元/吨次 |
4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3.5元/吨次 |
3.5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表中计算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上述表中计算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高枧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2]97号文件规定,该路段设置新桥收费站和两罾收费站,拆除铜鼓临时收费站,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高投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根据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酉(阳)龚(滩)公路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
六、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