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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江北区物价局有关请示的复函

日期: 20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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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

江北区物价局有关请示的复函

 

二○○五年一月十日 渝价函〔20054

 

江北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江北区物价局关于物管公司收取电梯运货等费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电梯货运费:根据现行物业收费管理规定,没有设置电梯货运费这个项目及其标准。物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此费属乱收费行为。

二、关于出渣费:根据《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件规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关于入住前物管费:水、电、气表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水、电、气表已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四、关于打墙费和水电气周转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打墙费和水、电、气周转金属乱收费行为。

五、关于装饰装修管理费:建设部印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装饰装修管理费的提法,但国家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印发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业主入住后,在装饰装修期间是全额向物管企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的,此费中包含了装饰装修期间物管企业的劳务成本。因此,物管企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标准的情况下收取此费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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