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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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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调整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

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6555 

 

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6]108)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和《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外购电增加成本,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该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1、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统调小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由现行每千瓦时0.185元提高到0.205元。

2、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调整为每千瓦时0.3223;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必须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市物价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今后新投产燃煤机组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相应提高重庆乌电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1、为解决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因省外趸购电价格上涨的影响,决定将该司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2.54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

2、《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企业对直供和趸售用户的最终电价,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除表列价格外新增类别用电价格另行报批。

3、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直供区域实施的调峰电价制度仍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乌江电力公司实行丰枯电价的批复》(渝价[2004]7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严格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国家将另文下达。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925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和电力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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