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垫道公路垫江和丰都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垫道公路垫江和丰都段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渝价〔2006〕565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垫道公路垫江和丰都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4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垫江至贵州道真公路是市政府规划建设的36条县际公路之一,该公路全长
一、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
长龙站 |
三元站 |
东升站 |
安林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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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车次 |
2元/车次 |
2元/车次 |
2元/车次 |
1吨(含)以下货车, 10座(含)以下客车 |
8元/车次 |
8元/车次 |
6元/车次 |
6元/车次 |
1-3吨(含)货车, |
12元/车次 |
12元/车次 |
9元/车次 |
9元/车次 |
3-5吨(含)货车, 31座-50座(含)客车 |
16元/车次 |
16元/车次 |
12元/车次 |
12元/车次 |
5-10吨(含)货车, 51座以上的客车 |
3元/吨次 |
3元/吨次 |
3元/吨次 |
3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2.4元/吨次 |
2.4元/吨次 |
2.4元/吨次 |
2.4元/吨次 |
15吨以上的货车 |
2.1元/吨次 |
2.1元/吨次 |
2.1元/吨次 |
2.1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政府渝府〔2006〕33号文的规定,在垫江段设置长龙收费站、在丰都段设置三元站、安林站、保留东升站、共设置四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你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车辆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垫道公路垫江和丰都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 10月10 日至2031年10 月9 日止。你司应即使完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审查。
四、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
五、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七、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