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石柱至万州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石柱至万州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渝价〔2006〕566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石柱至万州公路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1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示意批复如下: 一、石柱至万州公路全长 二、收费标准: 车型 新田站 王家站 摩托车(二、三轮) 2元/车次 2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10座(含)以下客车 8元/车次 8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12元/车次 12元/车次 16元/车次 16元/车次 5-10吨(含)货车,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4元/吨次 10-15吨(含)货车 3.2元/吨次 3.2元/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8元/吨次 2.8元/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政府渝府《关于渝巴路万州至巫山段等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4〕179号)文件的规定,同意在石柱至万州公路设置新田、王家2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 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石柱至万州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10 月 10日至2031年10 月 9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查。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