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石柱至万州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6-10-09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石柱至万州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渝价〔2006566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石柱至万州公路全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11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示意批复如下:

一、石柱至万州公路全长64.5公里。该公路石柱段起于石柱县鱼池乡,经金竹台、管庄口、临溪、止于石柱县河嘴乡与万州区五桥交界处,线路全长37.5公里;万州段起于万州与石柱交界处的河嘴,经谭家坝、塔湾、皂角树、崔家祠堂、油壶梁、叫化岩、望天丘,止于新田场镇,线路全长27公里。该公路经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3]747号文批复工程可性行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4166号文批复同意石柱至万州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项目现已建成通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收费公路管理的规定,同意石柱至万州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新田站

王家站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2/车次

1()以下货车,10()以下客车

8/车次

8/车次

11-30()客车,1-3()货车

12/车次

12/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货车

16/车次

16/车次

5-10()货车,51座以上客车

4/吨次

4/吨次

10-15()货车

3.2/吨次

3.2/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2.8/吨次

2.8/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政府渝府《关于渝巴路万州至巫山段等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4179)文件的规定,同意在石柱至万州公路设置新田、王家2个主线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

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石柱至万州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10 10日至203110 9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查。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