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江津至綦江公路江津境内李市至屏麓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江津至綦江公路江津境内李市至屏麓段
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渝价〔2006〕567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江津至綦江公路江津境内李市至屏麓段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10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江津至綦江公路李市至屏麓段,是重庆市规划建设的36条县际公路之一,该公路起于江津李市镇,经西湖、贾嗣、夏坝,止于屏麓,全长
一、收费标准:
车型 |
李西站 |
屏麓站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2元/车次 |
|
5元/车次 |
5元/车次 |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 |
8元/车次 |
8元/车次 |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 |
12元/车次 |
12元/车次 |
5-10吨(含)货车,51座以上客车 |
3元/吨次 |
3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2.4元/吨次 |
2.4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2.1元/吨次 |
2.1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政府渝府《关于永川至江津等公路设置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6〕10号)文件的规定,在江津至綦江公路李市至屏麓段K0+500处设置李西站,K36+800处设置屏麓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 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和渝府〔2004〕104号文的规定,江津至綦江公路江津境内李市至屏麓段公路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10 月10 日至2031年10 月9 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查。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4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