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价格信息 > 价格政策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6-10-09
字体: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渝价〔2006568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5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示意批复如下:

一、通渝隧道是实施“8小时重庆”连接城口与开县的一条重要交通要道,遂道长4.28公里,南北引道长共计1.151公里,总投资20500万元。该项目经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渝计委交[2002]682号文批复工程可性行研究报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5146号文批复同意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项目现已建成通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收费公路管理的文件规定,同意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点

标准

车型

通渝隧道

摩托车(二、三轮)

2/车次

1()以下货车,10()以下客车

10/车次

11-30()客车,1-3()货车             

15/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货车

20/车次

5-10()货车,51座以上客车

5/吨次

10-15()货车

4/吨次

15吨以上货车

3.5/吨次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政府渝府〔200661号文的规定,同意在通渝隧道开县方向隧道出口处设置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10 10日至203110 9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查。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2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