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关于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交通委员会
关于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渝价〔2006〕568号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的《关于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投文[2006]5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的相关示意批复如下:
一、通渝隧道是实施“8小时重庆”连接城口与开县的一条重要交通要道,遂道长
二、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
通渝隧道 |
摩托车(二、三轮) |
2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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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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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车次 |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 |
20元/车次 |
5-10吨(含)货车,51座以上客车 |
5元/吨次 |
10-15吨(含)货车 |
4元/吨次 |
15吨以上货车 |
3.5元/吨次 |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准载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先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0吨货车的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5吨货车收取的费额,一律按15吨货车的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按照市政府渝府〔2006〕61号文的规定,同意在通渝隧道开县方向隧道出口处设置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双向过站式收费。
四、收费期限:按照市政府渝府〔2003〕109号文的规定,省道202线城黔路通渝隧道的收费年限为25年。即从2006年10 月 10日至2031年10 月 9日止。你司应如期完善该段公路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准备好相关资料,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审查。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2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你司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