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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日期: 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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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

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渝价〔2006576

 

万州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一年来,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的规定及我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研究,同意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规定,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第二十七条“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可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收费

项目

交易总额

差额

累进费率

交费主体

50万元以下

1.5%

交易双方

各负担一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1.2%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二、以上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万州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该标准从9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若执行期间国家及市里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区物价局要加强对土地交易中心执行收费公示、服务费标准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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