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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日期: 20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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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渝价〔2002274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在核发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交纳。

二、非住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收费标准,在新标准未制定出来以前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住宅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80元;非住宅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经济适用住宅所有权登记费按照市政府令[2001]117号的规定减半收取。

六、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证书1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损坏,补办权证,按每本证书1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各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九、本通知从200251日起执行。200251以前受理收件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0251以后受理收件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我市原制发的有关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总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其他他项权利登记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物价局反映。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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