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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成品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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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成品油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渝价函〔2006291

 

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重庆分公司:

你们报送我局《关于建议对加油站向工地工程车辆配送销售取消批零起点的请示》(重油销营销[2006]204号)和《关于取消成品油批发价格运费补贴和调整批发对象划分办法的请示》(销售川渝重庆营[2006]276号)收悉。根据现行我市成品油价格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成品油实际销售情况,现就有关价格执行问题回复如下:

一、工地工程车用户自行在成品油经营企业一次提货数量达到《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渝价[2000]84号)规定批发起点的,仍按成品油批发价执行。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直接将成品油配送销售到工地,且一次配送量达到规定批发起点的,其成品油销售价格可按批发价加合理运杂费确定,但最高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

三、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和统一价格管理,成品油批发企业对加油站未实行配送的,仍按渝价[2000]84号文中规定的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即汽车运费补贴一价区每吨公里不低于0.85,二价区为每吨公里不低于1.10(含过路、过桥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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