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渝价〔2006〕6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