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金佛山水库工程水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渝价函〔2006〕307号
南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金佛山水库工程水电价格的请示》(南川物价文[2006]2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市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现就金佛山水库工程水电价格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水利工程水价: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渝府发[2002]17号)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容量水价按有效灌溉面积每亩13.5-18元计收,计量水价按实际供水量每立方米0.05元计收。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二、水电站上网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前,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目前,我市新投运的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其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系按8%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