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枫林秀水停车库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一二月二十七日 渝价〔2006〕667号
重庆欧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重庆枫林秀水小区室内停车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的规定和你司枫林秀水停车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司枫林秀水停车库位于北部新区锦橙路8号枫林秀水小区,停车位260个,出入口3个,属室内停车库,车场设备完善、专人服务、管理规范,并为车主购买了保险,符合渝价[2002]721号文件室内特级停车场等级标准,同意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二、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今后,你司停车库未达到室内特级停车场等级标准,必须重新申报并不得再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室内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到物价监督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批复于二○○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司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