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渝价〔2006〕690号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征收标准的函》(渝水基函[2006]8号)收悉,根据(渝编办[2003]63号)《关于同意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增加编制的批复》及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5号)的规定,现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收取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2‰计收。
(二)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2.8‰计收。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初设批复的建安造价3.5‰计收。
二、收费对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建工程项目的质监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