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学费标准上浮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同意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
学费标准上浮的批复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渝价〔2006〕694号
黔江区物价局、黔江区财政局、黔江区教委:
你们《关于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学费上浮标准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6]119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 [1998]20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省级重点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按渝价 [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0%。
本批复从2006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上述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黔江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