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三卫生学校学费标准上浮的批复
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三卫生学校
学费标准上浮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渝价〔2006〕716号
涪陵区物价局、涪陵区财政局、涪陵区教委:
你们《关于重庆市第三卫生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的请示》(涪物价发〔2006〕20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1998〕20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重庆市第三卫生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学费标准按渝价〔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5%。
本通知从2007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上述收费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庆市第三卫生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