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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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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渝价〔2006723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从200711起,对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并免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

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6]26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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