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申不再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纷纷反映在全国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经常因为没有我局的相关价格文件而无法进行正常销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以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97号)文件精神,我局再次重申:
一、对企业定价药品,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政府定价药品,国家和我局已发文公布价格的,按公布价格执行;未正式发文公布价格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5]1205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即:由企业自行定价销售,待我局发文公布价格后,再按公布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