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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实施全国经济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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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实施全国经济等考试

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渝价函〔2006344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规范我市实施全国经济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人函[2006]721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拟组织实施全国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质量专业技术资格等职称(职业)资格考试。经研究,现将上述考试的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0元。

二、由于上述9项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969号、计价格[2002]9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规定的上缴标准,即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4元,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元,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元,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每人每科8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8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初、中级每人每科12元,高级每人每科50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0元,另外加收。

三、上述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单位接本复函后,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

     四、本复函从20071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复函不符的按本复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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