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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丰都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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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丰都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渝价〔2006740

丰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你局审核,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一年来,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的规定及我局批复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研究,同意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按照以下规定,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第二十七条“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服务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可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差额累进费率

交费主体

50万元以下

1.5%

交易双方

各负担一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1.2%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二、以上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丰都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该标准从200610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若执行期间国家及我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丰都县物价局要加强对丰都县土地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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