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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成都铁路局提请核定有关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2007-01-18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成都铁路局

提请核定有关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渝价函〔200717

 

成都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有关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成铁多元函[2006]40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渝价[2003]234号)的有关规定,参考周边省市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小件寄存收费。根据寄存方式的不同按以下标准收取:

1、使用开架式寄存小件按每天每件5元收取(以每日零时为界)。

2、使用电子储物柜储存小件时间在5小时以内的,按每柜5元收取,每超过1小时加收1(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天(以每日零时为界)最高不超过每柜10元。

3、以上小件寄存收费标准只适用于铁路多经等相关部门。成都铁路局重庆车站设置的物品寄存处依据铁道部铁运字[1997]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轮重测定仪服务费

关于单斗装载机和轮重测定仪的收费标准,我局已在渝价[2000]817号文和渝价[2003]269号文以及渝价[2003]725号文中作了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三、以上收费标准于20061220日起执行。经批准收费的火车站应持本文到重庆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原我局所发文件与本文不相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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